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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合同条款设计要点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4276      时间:2017-08-01

 

 

自 2013 年以来,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处于迅猛发展时期,但囿于目前各项政策法规不完善、征信体系不健全、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较高等原因,商业保理行业的市场认知度并不是很高,专业人才也较为缺乏,保理合同的条款设计也并无统一要求。本文将主要以国内商业保理合同为例简要分析相关合同条款的设计要点。

 

商业保理合同整体设计

 

商业保理合同通常是指保理商与卖方签订的,以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为内容而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国内常见的商业保理类型(公开型保理、隐蔽性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对应的保理合同可以分为公开型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隐蔽性无追索权保理合同、隐蔽性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其中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已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不能得到足额清偿的时候,保理商追责的第一责任人不同,对于有追索权保理合同而言,只要应收账款不能得到足额清偿,保理商即可向卖方进行追偿,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坏账风险由保理商自行承担,保理商仅在存在商务纠纷、卖方承诺不实或违反合同义务等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卖方进行追偿。

 

公开型保理合同隐蔽性保理合同的的主要区别在通知条款的设计不同,公开型保理合同应约定卖方应及时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隐蔽性保理合同则应约定保理商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后暂不将应收转让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而是于保理商要求的时候再行通知。

 

一般条款设计

 

商业保理合同并非《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合同法》中对其无明确规定,故在合同设计时首先需要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即需包含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鉴于商业保理合同的签订目的是卖方需要保理商向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于整个保理期间内卖方与保理商之间均存在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双方往往需要多次的沟通和函件的往来,在起草相应合同的时候除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外,建议在合同抬头或正文部分添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内容,以便于双方之间的信息传递和沟通。

 

2合同标的

商业保理合同的标的为卖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就截止于转让日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为保障保理商的权益,建议在该部分对转让标的的约定尽可能明晰,如将转让标的的范围扩展至应收账款本金余额及其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产生的全部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定金、担保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同时限定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不转让给保理商而仍由卖方承担。

 

3价款或报酬

商业保理合同的转让价款一般是指保理商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而向卖方支付的相应对价。报酬是指保理商基于其向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而向卖方收取的保理佣金/保理服务费、单据处理费、买方资信调查费及其他费用。

 

4履行期限

对于商业保理合同而言,履行期限通常与合同有效期相重合,指自商业保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理商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

 

5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保理商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对卖方、商务合同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

(2)有权根据决定是否受让交易债权的审查需要要求卖方提供相关文件,同时负有对卖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保密的义务;

(3)有权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

(4)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手续。

 

卖方的权利、义务通常包括:

 

(1)有权根据保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提取和使用转让价款;

(2)应向保理商提供真实反映卖方及/或债务人经营和财务情况以及商务合同履行情况的文件;

(3)应积极配合保理商对商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所作的调查了解;

(4)如发生对保理合同项下的交易债权获得清偿有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应及时通知保理商;

(5)应按保理合同的约定清偿到期交易债权或于回购条款触发后回购未获清偿的交易债权部分,并支付保理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

 

鉴于保理业务(尤其是无追索权保理)对于保理商来说往往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建议保理商在合同条款设计时将违约责任与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对等,尽可能将责任细化。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对于商业保理合同的而言,合同当事人可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考虑纠纷发生的概率、成本及解决效率等问题选择对应的争议解决方式。

 

特殊条款设计

 

保理合同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以保理商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为目的的合同类型,在合同设计时还应结合其自身特点补充相应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额度

转让额度,指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最高额不超过一定数额人民币的应收账款转让额度,可分为循环额度和非循环额度。循环额度,是指转让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但在任何时点卖方向保理商转让的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本金未清偿余额总计不得超过转让额度,对于超出部分保理商有权拒绝受让。非循环额度,是指转让额度使用完毕后,即不再使用。

 

2转让程序

鉴于保理合同往往金额较大、风险较高,转让程序的完善与否对保理商来说至关重要。首先,保理商可要求卖方至少应于申请应收账款转让时提供以下资料及对应的原件(或由卖方加盖公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以供审核:

 

(1)商务合同的复印件;

(2)卖方届时有效的、已通过登记机关在保理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检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卖方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4)卖方股东会或相关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卖方向保理商转让交易债权及授权签署保理合同的股东会或相关有权决策机构决议的原件;

(5)依据商务合同向债务人开出的、与保理合同交易债权项下应收账款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

 

其次,保理商应于收到卖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及相关资料后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保理商要求的,保理商可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对应的转让价款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最后,保理商可根据不同保理类型要求卖方向商务合同对应的债务人履行或不履行通知义务。对于公开型保理合同,保理商应要求卖方及时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而对于隐蔽性保理合同,卖方在应收账款转让时暂不通知债务人转让事宜,但保理商可要求卖方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的回收账户,由卖方授权保理商管理或双方共管,并要求卖方仅通知债务人将交易债权项下的应收款项付至回款账户。

 

3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保理商应于受让应收账款后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否则就不能产生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如卖方将应收账款再次转让或者质押,将导致保理商权利落空,无法回收应收账款。因此,应于商业保理合同中加入相关约定或由双方另行签署《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

 

4追索权和回购条款

对于无追索权合同,为了避免商务合同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保理商利益,或卖方向保理商作出虚假承诺、提供不实资料等情况发生时保理商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可在合同中约定保理商于特殊情况下可突破无追索权的限制而直接向卖方行使追索权。另,合同双方可设置回购条款,于对应事项发生时,保理商可要求卖方按照一定价款将保理商未获清偿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或卖方于回购条款触发后直接对剩余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附件设置

 

在设计商业保理合同的时候还应考虑附件的设置,可将部分内容放在附件中,从而简化合同内容,既便于保理商内部审批,也便于与卖方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谈判,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通常可将转让价款详情、保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等内容放入附件,同时商业保理合同地附件通常还包含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商审核意见、还款计划表及其回执、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其回执等。

 

文章来源:爱保理

作者:李培    文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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