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三条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托供应链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发展面向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当依法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强制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等理由对链上企业进行收费或者获取不当费用返还。供应链核心企业出具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一般应当在六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付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大型科技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企业风险投资,参与上下游协同创新。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