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相关政策

商业保理行业自律公约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6538      时间:2013-02-27

商业保理行业自律公约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建立商业保理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宗旨是:倡议商业保理从业者依法合规经营,抵制行业内不规范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商业、技术和道德风险,保障客户利益,促进商业保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的基本要求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各缔约方,倡议商业保理从业者加入本公约,积极参与和推动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第五条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作为本公约执行和监督机构,负责本公约的推广和实施。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缔约方应积极响应和遵守商业保理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和客户利益。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商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信息管理制度,采用专业、可靠的交易处理系统,保证商业保理业务高效、安全地开展。

第八条  缔约方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诋毁行业内其他成员商业信誉,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坚决杜绝恶性竞争、垄断等市场行为。

第九条  定期向监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反映业务开展相关数据及信息,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的业务调研和宣传,参与建立行业指引和业务规范。

第十条  不断整合自身资源优势,创新商业保理业务产品,拓展商业保理业务服务领域和服务内涵,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商业保理服务。

第十一条  各缔约方应团结合作,共同促进多层次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对不良客户风险信息的共享,规避交易风险。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缔约方传递商业保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及行业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缔约方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缔约方的正当利益,并对各缔约方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本公约缔约方应自觉履行各项自律条款约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各缔约方应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鼓励各缔约方互相监督,向公约执行机构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公约执行机构有权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缔约方公布。

第十五条  公约执行机构应本着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反本公约事件,缔约方违反本公约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缔约方内部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对于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将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

第十六条  所有缔约方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各公约缔约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我国商业保理从业者自愿接受本公约的,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缔约方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十九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
下一篇:没有了

电话:010-64515363 ,010-64515241
传真:010-64515363
邮箱:cfec@cfec.org.cn
关于我们 | 组织机构 | 制度规范 | 保理融资 | 联系我们
微博: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委会
微信:商业保理专委会
版权所有 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北京中贸远大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01283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4343号    技术支持:天逸财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