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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导致商业保理业务无法投保信用保险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15243      时间:2018-06-11

2018年5月,商业保理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接到部分会员单位反映,随着《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其中关于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债权转让行为”使用信用保险的规定,已导致商业保理业务已无法正常投保信用保险,对保理业务正常开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专委会对此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专家就《办法》的相关条款及其带来的影响进行了调研。专委会认为《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无意中对商业保理行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有悖于国际实践与国内政策鼓励方向。

针对此情况,专委会于2018年6月初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呈递了《关于〈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商业保理行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报告》。现将报告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贸易信用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缓解措施,保障了保理业务顺利开展,进而促进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办法》第八条将“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债权转让行为”列入保险公司禁止提供信保业务范围。根据中国《物权法》和《合同法》,保理业务是通过债权转让完成的。据此理解,该条款的政策指向是禁止为保理(债权转让)业务提供商业信用保险。而实际上,保理业务投保的信用风险是信用贸易中供应商转移给保理商的买方付款风险,因而保理商持有的信用保险保单与一般企业持有的保单的实际风险大致相同。

专委会提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对以上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合适的政策,让信用保险成为保理业务重要风险缓解工具,成为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有效手段,同时不会造成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或对保险行业完整性产生不利影响。

在此,专委会呼吁广大会员企业认真学习近期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文件精神,合规经营,严控风险。对于相关监管政策变化给行业带来的影响,专委会将继续密切关注、深入研究,积极为行业发声,为行业发展争取到更有利的环境和更广阔的空间。

如您有关于行业监管的反馈意见或相关建议,请发送至专委会秘书处邮箱:cfec@cfe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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