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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商业保理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落地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2173      时间:2014-09-02

         2014年8月27日,深圳蛇口地税局召开了前海商业保理公司差额征税政策解读会,至此前海商业保理公司营业税差额征税正式落地。

    1、前海商业保理差额征税执行的时间:2014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纳税款属于某年度、月份的时间,这标明纳税人是否按期缴纳应缴税款,区分税款属期的根本标志。也就是从2014年9月1日申报纳税开始起执行。

    2、适用的范围:注册在前海的商业保理公司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这个规定注意要符合两点:第一点是保理公司必须注册在前海才能适用,注册在深圳其它地区不适用。第二点是保理公司只有做融资性保理取得的利息收入才能实行差额征税。

    3、 征税规定:注册在深圳前海的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缴纳营业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 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其他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务”税目,按收入额全额缴纳营业税;商业保理企业经营其他业务收 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托公司等经过一行三会批准的具有金融许可证的 企业,特别说明税务局把小额贷款公司也按照金融机构来对待。这里注意区分融资性保理与非融资性保理的不同的征税办法,不能混淆。非融资性保理因为涉及很 多,会可能涉及到不同税种,也会涉及到国税,保理企业在业务发生前就应当理清,把财务风险控制在前面。

    4、申报管理:上述保理企业经营保理 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差额在税务系统申报时,应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深圳市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并在“经营项目”的 “一般贷款”项下,按取得利息收入总额填报“应税全部收入”,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额填报“应税减除项目额”,二者的差额填报“应税营业额”。上述 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取得的其它收入,应统一在《深圳市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中经营项目的“金融经纪业务”项下,按照全额申报营业税。这 里注意区分融资性保理与非融资性保理的不同的申报程序,不能混淆。涉及到国税所管辖的税种,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办理。

    5、发票管理:前海商业保理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在税务局领购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并在取得从事保理业务利息收入时,开具项目为“利息”的发票。发票领购3个月内, 无论是否开具,都需要到税务机关验销或者缴销。这里注意两点:第一保理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不是金融机构,保理公司的融资是通过应收账款转让来实现的,发 票是法律争议解决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不建议大家开具利息发票,以免产生法律风险,在本次会议中经过和税务局沟通得到非常好的效果就是保理企业不管 是开具利息发票还是保理费发票,只要有合同等证明本比业务是融资性保理,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第二保理公司加强发票管理,购领发票3个月内,无论是否开 具,都要到税务局验销或者缴销,以免后期在购领发票数量、额度等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6、其它事项:截止2014年7月31日尚未开展保理 业务的企业,在实际经营保理业务取得利息收入时,应在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向管理员申请增加“金融业-一般贷款”的营业税税目,在征纳互动平台得 到管理员已经修改税目的回复后,方可开具发票并按照差额在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

                                                                (内容来源: 上海租赁信息服务与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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