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研究 > 法律研究

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冲突时的法律责任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7132      时间:2018-04-05

在保理(国内&国际)业务规则下,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以获取融资,这是一种应收账款的“买断”,保理商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应收账款这种“债权”。另外,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还有一种渠道,即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客户,此种情况下,应收账款还是属于企业的,但是该应收账款已经作为一种担保物,银行享有“质权”这种“担保物权”。那么,当以上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到底谁的权利优先呢?责任又当如何承担?

第一种情形:

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办理了保理融资;然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办理了贷款。

在此种情形下,从法律上讲,该应收账款的所有权是归保理商所有的,原则上企业已经没有处分权,故其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银行是善意的,而且办理了质押登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银行即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保理商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形:

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然后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办理了保理融资。

在此种情形下,银行明显是享有优先权利的。保理商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向企业进行追偿,要求回购和赔偿损失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理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是存在此种法律风险的,那么到底如何规避?

首先,必须在保理协议里面明确约定,转让的应收账款不管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均不能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等情形),否则保理商有权要求企业立即回购并赔偿损失;

其次,由于央行在物权法公布后,已开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因此,建议保理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必须先查询该应收账款是否办理了质押登记,同时在办理保理业务后,最好也及时做下质押登记。通过此种方式,可以最大化的规避前述法律风险。

最后,此两种情形,是否构成犯罪,本律师觉得应当尚属一般经济纠纷。

【重要声明】本文为林思明保理律师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详细载明文章作者及单位,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作者:林思明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64515363 ,010-64515241
传真:010-64515363
邮箱:cfec@cfec.org.cn
关于我们 | 组织机构 | 制度规范 | 保理融资 | 联系我们
微博: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委会
微信:商业保理专委会
版权所有 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北京中贸远大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01283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4343号    技术支持:天逸财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