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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商业保理不宜纳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监管范围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16643      时间:2018-06-06

       2018年5月9日,专委会领导在参加某金融研讨会时获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是否应当将商业保理纳入正在征求意见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监管范围。此事引起专委会的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政策法规组深入研究《条例》的相关条款及其带来的影响。专委会经研究发现:若将商业保理业务纳入《条例》监管范围,将严重影响商业保理业务的正常开展,或将对商业保理行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针对此情况,专委会政策法规组起草了“商业保理业务应单独立法监管、不宜纳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监管的报告”,并在5月底呈递至相关部门,目前已得到初步回应。现将报告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据悉,目前监管部门有意将商业保理业务纳入即将出台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监管,拟要求商业保理公司依法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后方可从事保理业务。专委会认为,该意见忽视了商业保理业务与其他类金融业务的原则区别,将商业保理业务笼统地纳入经营放贷业务监管,与国际惯例及财政部、原银监会部门规章不符;对商业保理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管,难以达到商业保理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政策需求;将保理合同纳入贷款合同监管,与国际惯例背道而驰,也与中国法律发展方向不符。上述情况都可能造成整个行业发展陷入困境。

       专委会建议人民银行及行业监管部门考虑商业保理服务职能、业务性质、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借鉴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方式,就商业保理业务另行制定单独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

       在此,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呼吁广大会员企业认真学习近期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文件精神,合规经营,严控风险,迎接商业保理新时代。对于相关监管政策变化给行业带来的影响,专委会将继续密切关注、深入研究,积极为行业发声,为行业发展争取到更有利的环境和更广阔的空间。

       如您有关于行业监管的相关建议,欢迎编辑成邮件发送至专委会秘书处邮箱:cfec@cfe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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