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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里长:“金稳委十次会议”对“国有类金融机构”及民营企业的直接影响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2984      时间:2018-10-30

一、相关政策简述

2018年10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第十次专题会议(以下简称“金稳委十次会议”)。金稳委十次会议指出,“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特别要聚焦解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实施好民企债券融资支持计划,研究支持民企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企发展支持基金;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提高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相关政策对“国有类金融机构”的直接影响

二、相关政策对“国有类金融机构”的直接影响

1.“国有类金融机构”现状

本文“国有类金融机构”主要指由国有公司投资成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贷公司等类金融公司。截至目前“国有类金融机构”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已达数十家,资产规模高达数千亿元,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贷公司每种类型的类金融公司都多达数百家,部分行业资产规模也高达千亿元。本文仅列举商业保理公司的最新统计数据,根据2018年10月份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商业保理企业股东调查报告》统计,共有439家国有企业投资商业保理公司,其中包括26家中央国有企业,413家地方国有企业。从商业保理单个行业数据来估计,当前“国有类金融机构”的数量以及资产规模都是较大的,也是任何监管政策的调整都必须考虑的因素。

2.“金稳委十次会议”部分政策对“国有类金融机构”的直接影响

“金稳委十次会议”明确指出,“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提高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据笔者了解,当前大部分“国有类金融机构”除了以自身注册资本金开展业务以外,也大量从商业银行获取授信开展业务,并且从商业银行获取的授信应当远超自身注册资本金。同时由于国有类金融机构受限于资金来源问题,对外业务投放资金成本往往较商业银行要高出不少,这也决定了大多数“国有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投向较多地集中于民营企业。目前监管政策调整商业银行考核体系,提高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必然会导致对国有企业的授信余额调整,也势必会影响到“国有类金融机构”从商业银行获取授信的数量和难度。此时“国有类金融机构”也一定会压贷、抽贷存量民营企业业务。如果“国有类金融机构”不能顺利压贷、抽贷存量民营企业放款业务,同时又面临商业银行对“国有类金融机构”的压缩授信余额,将会对“国有类金融机构”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导致“国有类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出现问题。

3.“金稳委十次会议”部分政策对民营企业的直接影响

上述情况中,如果“国有类金融机构”压贷、抽贷行为涉及的民营企业,能够从商业银行顺利获得相应的授信,那么对这些民营企业的流动性影响不大;否则,实质上是对该类民营企业的一种变相的压贷、抽贷行为,会导致该类民营企业严重的资金压力。如果该类民营企业在“国有类金融机构”压贷、抽贷后,根据目前银行授信的效率,导致几个月后才能从商业银行重新获取授信的话,该类民营企业在这个“空档期”的资金压力较大。同时“空档期”内,“国有类金融机构”的压贷、抽贷是否会导致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恐慌乃至引发踩踏同时采取压贷、抽贷现象,也是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的。

三、对部分监管政策相关影响的片面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片面提出以下想法:

1. 监管政策既需要“不忘初心”,还要坚持“方得始终”

监管政策要从政策目标出发,始终不能忘记这个初心,但在具体制定政策以及实施政策时,要时时处处考虑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因素,及时评估这些因素所带来的各种风险,避免片面执行监管政策的过程中,出现忽视部分风险隐患进而导致监管政策偏离甚至背离政策目标的情况,矫枉过正,这样再重新调整政策实施,使政策实施的效率大打折扣,贻误战机。

2. 建议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考核贯彻穿透性原则

习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

因此在监管部门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提高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时,笔者建议商业银行对“国有类金融机构”的授信尽可能采取穿透性原则,将“国有类金融机构”的授信穿透到民营企业,将此类“国有类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授信纳入考核权重,避免商业银行对“国有类金融机构”的授信变化剧烈波及到此类民营企业。

3. 建议监管政策对“国有类金融机构”贯彻统一性原则

目前任何一笔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压贷、抽贷行为都会给相关民营企业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因此笔者建议,监管政策应当贯彻统一性原则,部分政策应当指向广大“国有类金融机构”,比如“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这一具体政策;否则,“按起葫芦浮起瓢”,监管政策的效力受到影响,监管政策的目标也不容易达成。

文章作者:王里长  类金融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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