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1年10月14日,“第九届(2021)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暨第八届于家堡保理论坛”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隆重举行,多位领导及行业专家出席峰会,分享了他们对保理行业的分析、理解、判断和预测。商业保理专委会将陆续分享峰会主论坛及分论坛部分演讲嘉宾观点,敬请关注。

大家下午好,金律师讲的是意犹未尽,大家听的也是意犹未尽,这种分享案例的方式非常好,我觉得我应该为论坛做点什么,我应该把两年的案例,关于保理行业的案例用书面的分析方式详细的论证出来,给大家分享,以帮助行业的前进。
首先非常荣幸参加央企保理五十人论坛第一次会议,论坛从开始到现在第一次活动,非常不容易,感谢各位的支持。
我之前也在央企工作过,想对大家说两点自己的想法。
一、希望保理公司特别是央企保理公司团结起来,因为只有团结起来才能办大事,只有凝聚在一起才能让监管听到保理公司的声音,进一步匹配监管和保理公司诉求,能够完善立法,我觉得过去我们做到了这一点,以后还要继续。
二、论坛给了大家畅所欲言的平台,央企工作多、任务重、责任大、压力大,通过央企五十人论坛平台,大家可以更好的交流,做业务不再孤独,希望大家充分利用好这个平台。
下面正式开始今天的话题分享。
《民法典》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1月1日颁布实施,它对保理实务的影响到底是什么?我准备了四个议题进行分享,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议题一:如何理解保理的担保功能。
我们议题讨论的是由于新的民法典担保制度中多处规定提到保理,那么保理是否和担保就已经划上了等号?
我们注意到担保制度解释的第一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提到保理涉及担保功能。我们又注意到,《民法典》第388条,设立担保物,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我们知道保理的专章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篇第761条到769条,而我们这次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一条就提到“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的纠纷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的表述,另外《民法典》物权章节第388条规定了担保合同包括涉及担保功能的合同。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保理突破合同篇同时具有物权篇担保功能,保理就是担保,保理合同属于担保合同形式之一?这样推理导致我们保理业务风控存在保理和担保划等号的风险问题。
如果保理等于担保,为什么不在物权章节当中进行规定而在合同篇中进行规定呢?如果保理是担保,是谁给谁进行担保?是物保还是人保?在保理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义务是担保义务还是回购义务?显然这些问题是很难回答的。
目前有一种观点,按照狭义的理解,保理交易仅仅具有担保功能。也就是说,债务人作为有追索保理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债权人担负着回购义务,保理小于担保,这是狭义的解释,这种解释更加符合实际的需要。
保理的担保功能还体现在哪里?还体现在最高法担保制度解释的第66条清偿顺位,也就说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