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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明确六类不合格应收账款不得开展保理融资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1580      时间:2014-04-21

时间:2014421  来源:第一财经网

418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保理业务、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及转让予以定义并进行了分类,对合格应收账款标准进行了界定。

近年来,保理业务在我国呈现出加快的发展态势。据中国银行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数据统计显示,2012年我国银行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2.83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26.94%;其中国内保理2.24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7.83%;国际保理939.72亿美元,同比增长80.16%

到了2013年上半年,银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国内保理业务量达1.23万亿元,同比增长115.79%;国际保理业务量达594.32亿美元,同比增长176.12%。到2013年保理业务增速有明显提升。

为促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健康发展,防控保理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对于《办法》出台的背景,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发展迅速,在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银监会表示,与一般贷款融资相比,保理业务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当小微企业产品购买方为核心大企业时,小微企业可依托核心大企业上下游关系实现信用增级等。

明确六类不合格不得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银行的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为前提,根据《办法》的定义,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即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等业务,为保理业务。可见,其中的核心就是应收账款

有行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介绍,随着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由于应收账款存在各种问题,为业务带来诸多风险,甚至出现不良增加。

此次《办法》出台,也对应收账款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标准。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商业银行也要求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为了严格控制风险,银监会也要求银行对于六大不合格的应收账款,不得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其中包括,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

对于这六类不合格的应收账款,《办法》也进行了定义:如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加强风控:着重对单保理提出审慎管理

对于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方式可以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单保理和双保理。

其中,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考虑到近年保理业务,特别是单保理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办法》第三章特别对保理融资业务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银监会表示,其中,着重对单保理融资提出审慎管理要求,即在审核基础交易基础上,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对卖方或买方进行授信全流程管理。

《办法》提出,单保理融资中,银行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同时,银监会也要求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

双保理业务方面,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时,银监会要求采取名单制管理机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

此外,对于发生买方信用风险时,《办法》还规定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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