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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中国供应链金融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1912      时间:2018-06-25

一、引言

供应链金融是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一种系统性融资安排,是将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交易中构成的链条关系和行业特性设计融资模式,为各成员企业提供灵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创新解决方案。其特点主要体现在系统整合(“四流合一”)和自偿性(“闭环交易”)两方面。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由于供应链金融能够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供应链金融的政策。2016年1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之后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均提出“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等内容。为推进政策的进一步落实,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旨在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通过推进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对应收账款融资的认识,拓展应收账款融资市场,并帮助解决实践层面的问题。特别是2017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并提出了明确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培育100家左右的全球供应链领先企业,使中国成为全球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中心。”《意见》还提出了六项重点任务,其中第四项就是“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为此,《意见》提出了六方面的保障措施。可见,在培育现代供应链的同时,构建和完善供应链金融机制迫在眉睫。

二、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现状

(一)商业银行重启供应链金融业务趋势明显

我国银行业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主要有三种(见表1)。实际上,在资产交易市场尚不发达、信用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质押担保、不动产抵押担保仍是我国银行常用的授信方式,而动产融资(ABL)尽管有一定发展,但其规模相对较小,且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然而,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各商业银行重启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趋势明显。招商银行将近年来组建的交易银行升级为“平台银行”,布局供应链金融的场景化解决方案,包括基建、消费、物流、医疗、B2B垂直电商等行业。同时,浦发、中信、民生、平安、广发、浙商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对供应链金融布局。另外,贵阳银行、武汉众邦银行等中小民营银行也将供应链金融作为重要业务,深耕当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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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目前我国主要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主要分为三大类:存货类产品、预付款类产品、应收账款类产品。主要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产品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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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收账款融资增长空间巨大

201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正式上线,截至2017年3月末,该平台累计促成小微企业融资1.6万亿元,占融资总额的35%。可见,在小微企业动产融资中,应收账款融资既有法律保障,也具备基础设施优势,实施条件最为成熟。然而,据统计,2016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净额为12.8万亿元,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重约为30%。而据推算,我国信贷市场支持融资的应收账款仅占全社会应收账款存量的18%左右,可见其增长空间巨大。

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主要有两种方式: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目前,风险增大等因素导致银行保理业务趋于收缩,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需求正顺势加快转向商业保理市场。特别是在国家提出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的利好政策推动下,2017年我国商业保理融资规模达到8000亿元,预计2018年有望突破万亿元。未来,商业保理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机遇。

另外,在银行进行资产结构调整、利率有可能持续上行的背景下,银行在配置资产时更需要考虑资产的流动性及减少对资本充足率的冲击,以缓解再融资压力。为此,应收账款证券化有望成为2018年的一片蓝海。2017年11月,“一行三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这或许可以理解为监管部门有意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推动“非标转标”,在实现非标总量控制的同时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供应链金融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代理模式,即代理人为各供应商代理出售应收账款,通过证券化无须支付应收账款购买对价,节省代理环节的资金占用;另一种是保理模式,即保理商或基金或结构化产品先支付对价,构建存量基础资产,且供应商可在资产组织期提前变现应收账款。需要说明的是,为保证供应商的融资动力,这种保理模式多为“反向保理”,且无追索权。至于交易场所,除了上交所和深交所外,还有北交所。北交所推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证券化分级结构)已有两三年,但挂牌数量并不多,预计2018年其规模将有所扩大。

(三)票据电子化发展前景广阔

票据融资包括承兑汇票保贴、承兑汇票保证、商业汇票赎回、商业汇票贴现等形式,堪称供应链融资中使用最频繁的金融工具。近年来,与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呈平稳发展或下行趋势不同,我国的商业汇票伴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快速发展呈明显上升态势。随着商业银行信息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电子支付、网络支付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支付形式,票据的电子化也就成为世界范围内票据业务发展的大趋势。实际上,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也可以进行贴现、质押,其业务流程与纸质票据无异,只是每个环节都加载了电子化手段。尽管央行已于2009年10月28日开始上线运行电票系统ECDS,但在电票方面的发展仍较为缓慢。央行数据显示,2013年电票规模在整个商业汇票出票量中的占比为8.3%,2014年达到16.2%,2015年上半年达到28.4%,2016年央行大力整肃票据市场,并酝酿大力推行电票,预计2018年将达到80%的占比。2016年12月8日,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目前,已经开始启动数字票据实验性生产系统的研发,未来有望通过数字票据实现跨境票据交易包括供需撮合、信用评级、分布式监管、数据存证和智能交易等功能。2017年7月3日,央行重磅推出“债券通”(北向通)业务,首日成交量即突破70亿元。未来“票据通”业务也可尝试采用“债券通”模式,其发展前景广阔。

(四)供应链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我国供应链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主要由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及供应链服务商构成,由谁主导不是关键,系统整合(物流、现金流、商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才是关键,“连接、高效、收益”明确的资金借贷是关键。为此,大量服务企业全方位地探索数据,通过模型进行风控,通过物流推进管理,形成了资金借贷的桥梁。根据万联供应链金融研究院的统计,目前,数量占比最大的是供应链公司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27%),其次是B2B平台(18%)、金融科技公司(16%)、非银金融机构(12%),其他还有金融信息服务平台(9%)、物流公司(8%)、行业龙头(6%)、银行(4%)(见图1)。各类型供应链金融展现状,体现出互联网时代我国服务方式的根本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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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阶段的突出问题

我国的金融体系具有“外植性”特征,其缺陷体现在部门间的活动缺乏内在关联性,各种资源的整体关系碎片化,导致实体经济部门的运作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低下,也造成实体经济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出现严重的资金错配,给金融体系带来了本不该有的风险。这种金融体制的根本性问题在现实的供应链金融领域中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业链管理松散

目前,除少数重点行业外,我国大多数核心企业和银行都缺乏对链上中小企业的管理和调查,增大了银行的授信风险。特别是在“N+1”模式下,银行更容易对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提供金融服务,而由于权利不稳定、风险评估所需信息不足等原因,难以凭借核心企业的信用对下游销售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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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参差不齐

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金融发展模式决定了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经营主体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发展现状。特别是互联网时代服务方式的根本性改变,使我国供应链金融经营主体成为一个极具包容性的概念,它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互联网企业或移动运营商等。这一方面可以看作我国对“金融权”的突破,可以有效倒逼传统金融机构不断创新,进而推动制度不断创新;另一方面必然会存在各种中介机构参差不齐、监管混乱的问题。

(三)商业银行风控体系不健全

与银行传统信贷模式不同,供应链金融要求更加关注交易背后的真实性,要求银行批量化、线上化、高效化、及时化地处理业务,是一种整体性、高技术含量的融资模式。这对商业银行的风控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意味着放款的合规监管更加严格。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供应链金融的最大障碍在于操作风险及相关的系统支持。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尚未形成独立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运营机构,没有构建专门的债项信用评级体系,没有设立特别的审批通道,没有搭建专业化的操作平台,也缺乏对核心企业和物流监管合作方的有效管理办法。

(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相对复杂,业务模式也较为多样化,这些都决定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导致现有法律很难完全覆盖。另外,我国电子票据基础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容易因各类电子信息安全问题而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和较高的诉讼成本。尽管央行早在2009年就发布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但对电票行为的各项规定仍不够充分和完备,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票据法》。总之,电票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均有待完善。

(五)技术相对薄弱

技术支持对发展供应链金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在该领域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与国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无论是从技术层面,还是从风控模式、模型层面,抑或是从评估、增信层面,我国的供应链金融必须围绕互联网化的真实信息交互,创造出合理的模式,才能进行系统整合,真正接通银行业务,获得低成本资金,对链上企业提供有效的一体化融资方案。

四、发展瓶颈及解决方案

长期来看,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突破“N+1”模式,形成“N+N”模式。换句话说,就是不拘泥于“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的紧密关系,通过优化供应链金融整体的生态环境,提高供应链上企业间交易的商业信用,而不是一味地依靠银行信用。从上述分析来看,未来推动我国供应链金融进一步发展存在四大瓶颈,需要进行以下机制改革(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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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动到期付款

到期付款从本质上来讲属于商业习惯或信用问题,然而阻碍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首要问题正是这种结算的不确定性。为此,首先,要推进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债权到期支付的商业惯例,培养商业信用。具体来说,可将电子票据平台作为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在该平台上筹措资金,借此促进企业严守到期付款的商业惯例。其次,为防备和应对付款延迟,可尝试在特定地区的电子票据平台中引入“处罚规则”和“自动兑付机制”,并通过对处于优势地位的买方设定义务和禁止行为来提高票据变现的可预测性。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可尝试规范合同文本,力求在交易初始就签订包含付款条件的合同,并对合同的执行及付款期限的实施制定目标值,更重要的是要依法强制遵守。最后,可尝试建立针对票据诉讼的“迅速裁决制度”,以保证高度电子化的供应链融资体系的顺畅运行。

(二)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缺乏企业结算的相关信息,且公开信息的可靠性和包罗性也难以确定。因此,急需培育和发展有规模、有品牌的优质民营征信机构,进一步完善征信数据。另外,必须通过全程控制的闭环交易体系,构建“四流合一”的风控体系模型。尽管不同模式对应的风控手段不尽相同,但总体都要遵循大数据分析、资产抵押、供应链控制和企业信息洞察四维度分析。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大数据固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供应链管理向“高精尖”方向发展,但也要重视信息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中国的软环境存在缺陷的现的现实情况下,不能完全依赖核心企业提供的数据,而是要熟悉产业链的情况,特别是要整合链外数据甚至非交易数据进行综合考量。

(三)提高流动资产的法律有效性

目前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第三者对抗条件和债权质押的债务人对抗条件,并梳理与其他法令及机制的关系。另外,虽然我国的《物权法》对动产抵押做了规定,实施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工商管理局也在持续推进网上公开制度,但我国的《物权法》具有分别抵押和浮动抵押的二元结构,像库存这样的浮动抵押权处于劣势。因此,要想在供应链中提高库存作为抵押品的有效性,就需要消除这种法律上的优劣差异,或通过制度变更承认库存(进行了一定公示后)的优势地位。总之,库存也要与应收账款债权一样,确保合理的公示制度及运行管理体制。

(四)推进资产证券化机制改革

资产证券化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环节。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积极稳妥去杠杆,具体措施包括“促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证券化”等。2017年4月18日,国务院批转同意《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的任务包括,“在严格控制试点规模和审慎稳妥前提下,稳步扩大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参与机构范围”。据此,共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入围第二批试点名单,发起机构类型更加多元,但总发行额度仅为500亿元。受政策的支持和推动,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需进行一系列制度改革,具体方案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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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供应链的证券化、流动化机制就是将多个买方债权汇集到一个组合中销售给投资者。为此,需要设置特别目的公司(SPC),并将其作为交易的主体。然而,这种组合往往存在诸多风险,如销售对象不履行债务的坏账风险、销售对象结算应收账款的风险以及法律不完善导致的在SPC的债权销售、转让中产生对抗条件的风险等。因此,为了发挥证券化、流动化市场的作用,首先,要降低应收账款的结算风险,据此计算销售对象的坏账风险,最终用于证券化的评级。其次,可利用电子票据平台的积累数据进行信用风险的评估。最后,应收账款即使转让给了投资人,也需要代替投资人回收债权,尤其是附带高风险部分所引发的不良债权的管理、回收、销售等业务。因此,可适当放开,允许非银机构等从事债权(包括不良债权)回收业务,并制定相关规则。

总之,“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意味着未来的智慧供应链金融既要做好“物联网”的基础建设,依靠资源驱动,获得信息的连同,也要靠技术和金融整合长尾市场,完善企业信息,提升供应链价值。但无论是模式创新还是技术创新,作为服务实体的供应链金融都必须依托产业进行创新,为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提供支持。

来源:以上选段摘自金融蓝皮书——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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